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审批与管理行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拟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以下简称有效期内矿业权)进行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主体与信息
按照“谁发证、谁公告”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告本部门审批登记权限的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限等(格式见附件)。
二、工作程序
(一)2020年1月10日前,部信息中心提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效期内矿业权清单,并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分发。
(二)2020年3月31日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核实、确认本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业权基本信息,经核实、确认可公告的,在线生成公告文本并下载。
若需增加矿业权项目或更正拟公告的矿业权信息的,应先行通过配号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修改。
(三)公告文本按程序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部信息中心应及时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发布在部门户网站。
三、相关要求
(一)自然资源部委托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区)审批登记的矿业权基本信息,由试点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告。
(二)无门户网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要求,认真做好过期矿业权的清理工作,对已自行废止并公告,以及政策性关闭并注销的矿业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配号系统提交相关数据。
(四)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4日
2019年12月24日